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重组事项。这些交易如果不了解税务规则,可能在完成重组后才发现有大额税负等着。本文介绍企业重组的税务基本框架。
一、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
企业重组常见的法律形式有六种。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分立——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股权收购——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资产收购——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让步。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重组形式的税务处理规则不同。核心区别在于被重组方是否在法律上继续存在、重组是否涉及资产或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二、重组的两种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选择。
一般性税务处理——将重组视为正常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下,被转让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递延纳税。即重组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将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转移到接受方,递延到未来实际处置时再确认。这通常被称为"免税重组",但准确说是"递延纳税重组"。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或合并(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参见股权转让税务)"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第三,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才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能满足的只能按一般性税务处理。举例说明。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支付方式为:40%用A公司自身的股权支付,60%用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比例只有40%,不符合85%的门槛,只能按一般性税务处理——B公司股东需要在当期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类型重组的特殊规定
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后由合并企业弥补,但弥补有限额。限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通常这个限额较小,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在合并后发现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白亏了"的原因。
企业分立中如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的资产对应的折旧可以在分立后的企业中继续计提,计税基础不变。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按资产比例在各分立企业间分摊弥补。
五、操作提醒
第一,重组涉及的税种不只是企业所得税。某些重组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比如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在重组完成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重组后连续12个月的"锁定期"需要严格遵守。如果在锁定期内改变重组资产的经营活动或转让取得的股权,此前享受的递延纳税优惠将被追回。企业重组税务规划需要提前进行——在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就考虑税务影响,而不是重组完成后再找补救措施。如果对企业重组税务有疑问,欢迎联系成都市柯洋税务师事务所。地址在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E5区915号。

